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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诈骗的特征及防控途径

[日期:2018-01-03]    来源:溪湖公安分局网安大队   作者:武丙兴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依附于网络进行的诈骗活动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向,尤其是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终端普及以来,借助于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的诈骗活动不断增多并逐渐成为网络诈骗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安机关需要在把握其专业化、组织化、作案手段多样化、犯罪金额小额化等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公安机关在法律制度、受害人报案情况、调查取证、警务协作等方面所面临的侦查困境,通过加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受害人报案、提高侦查水平、加强协作等方式进行防控,遏制网络诈骗的发展。为此,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手段特征,就如何有效防控互联时代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态势浅谈几点意见建议。

一、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诈骗的手段特征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诈骗提供了技术层面的便利条件,尤其是近年来各类移动互联网的衍生技术(如“大数据”技术等)的产生,使得当今网络诈骗呈现出新特征,笔者对此作出以下归类:

   (一)犯罪主体专业化。伴随着网络诈骗活动的不断演变,当今网络诈骗分子往往具有较高水平的网络技术以及金融业务知识。通过分析破获的网络诈骗案件,发现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大部分是具有丰富网络金融知识的黑客、高科技人员等,这些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网络专业知识进行诈骗的准备和实施(如架设“钓鱼网站”、编写木马、寻找系统漏洞等),再通过对金融业务的了解逃避监管并获取财物。犯罪分子通过采用技术手段或非法购买用户信息,多渠道了解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不同用户使用不同诈骗手法,由“广撒网”转变为“精准投放”,从而大大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

   (二)受害群体年轻化。传统电信诈骗对象往往以中老年人群为主,而如今的网络诈骗却瞄准了年轻群体。从近年以来网络诈骗案件来看,由于年轻人群的网民基数大,80后和90后受害人占总人群比重明显上升。随着诈骗技术手段日益向高科技和专业方向发展,年轻人对于网络诈骗的防范能力也在相对弱化,从而导致诈骗受害者不再局限于中老年人群,年轻人也在逐步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对象。

   (三)诈骗活动组织化。如今移动互联网络带来的极强的交互功能使得诈骗分子能够在网络中轻易找到自己的同伙,甚至纠集多人形成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这些团伙往往分工明确,管理有序,有的甚至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从收集受害人信息、实施诈骗、转移赃款到提取现金,组织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不仅如此,不少大型诈骗团伙更是采取国际化分工、境内外合作的诈骗模式躲避侦查,逃避抓捕。

二、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

    面对移动互联网络中复杂多变的诈骗活动,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存在不少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于网络诈骗未专门定罪量刑。当前我国网络诈骗活动猖獗,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对公私财产和互联网生态产生了巨大威胁。然而我国的《刑法》并未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具体规定,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将网络诈骗归为诈骗罪处理,却忽视了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利用木马、病毒等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窃取的行为。因此,仅以诈骗罪对网络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将会导致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等方面受到限制,对侦查活动造成阻碍。

    (二)调查取证难,犯罪分子难以锁定,追赃难度大。首先,网络诈骗类犯罪的证据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而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收集和保存此类证据具有较大难度且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其次,当前网络诈骗团伙多采用分工明确的公司化运营模式,且彼此间多为单线联系,异地作案、跨国合作较为普遍。诈骗团伙的头目往往隐匿在境外,各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一线马仔,这些马仔与上级仅保持单线联系,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将其一网打尽。再者,诈骗组织精通金融业务,通过跨区、跨境合作,在诈骗得手后通过国际电子汇兑、地下钱庄等渠道迅速将赃款转移至境外,或在境内通过设立分级银行卡,在得手后通过网上银行迅速分流赃款,再通过各地马仔分别提取并隐匿,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及时追寻其犯罪踪迹。

    (三)公安机关地域协调性差,境外警务协作机制不完善。跨地域性是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特点,同一团伙往往借助网络在全国各地作案,导致案件线索分散在全国各地乃至境外,这就直接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侦破该类案件时需要多地共同协作。然而,公安机关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各地公安机关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对于跨行政区案件的办理通常需要省厅一级来协调,导致跨行政区网络诈骗案侦查效率严重降低。

三、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诈骗的防控途径

    (一)加快健全网络诈骗相关法律制度。由于网络诈骗并不完全等同于普通诈骗,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方式对网络诈骗进行明确定性。同时,适当提高量刑起点,由于网络诈骗侵害的法益不仅包含公私财产,还包括公民隐私、互联网安全等,其所产生的法益侵犯多重性决定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普通诈骗,因此网络诈骗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普通诈骗。

    (二)互动宣传促使群众提升防范意识。一方面,公安机关及政府宣传部门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媒体网络平台等网络互动窗口对网民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更新对新型网络骗术的揭露和剖析,帮助普通群众了解网络诈骗特点,提高判断能力。同时,广大网友也须培养拒绝贪图便宜的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消费习惯。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鼓励广大群众在遭受网络诈骗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不能因为数额等原因消极对待。

(三)打破壁垒,加强协作,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网络诈骗是一类涉及多领域的犯罪活动,需要刑侦、网络监管、经侦等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通力协作——由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诈骗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固定并收集网络电子数据,追溯犯罪嫌疑人踪迹,配合刑侦和经侦部门实施抓捕,实现线上线下优势互补,提升侦查效率。由于移动互联网络为诈骗者跨区域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且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活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各地方公安机关须打破管辖壁垒,加强配合,尤其各地网络监管部门应拓宽沟通渠道,加强情报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公安机关可以借鉴刑侦情报平台的模式,将其丰富的情报资源尤其是大量小额诈骗案件信息汇总到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为跨区域诈骗案件的侦破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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