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另外,《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也给公安机关的应诉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就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原因及下一步对策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现状
2016年至今,我市公安机关败诉或实质败诉率处于增长趋势。从提起诉讼案件的类型看多是殴打他人、盗窃、吸毒、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等,从诉讼趋势来看,行政诉讼已经从因不服行政处罚引发诉讼向不满行政管理引发纠纷,主要特点是:
(一)被处罚人对处罚幅度不了解引发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必须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从而对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因不了解处罚幅度的规定而引发了行政诉讼。比如,在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中,有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或者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寻衅滋事等行为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从重处罚幅度,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幅度。但是许多被处罚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认为公安机关处罚过重,不该对其行政拘留,于是在此类案件裁决后选择行政诉讼。
(二)部分案件因办案程序不规范引发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大多针对办案民警的执法程序,一般以案件受理、传唤、告知、通知、送达等办案程序环节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阻挠施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违法嫌疑人尚某因与施工方有纠纷,刻意阻碍施工。由于民警在处警时法言法语不够规范,导致尚某以民警违法行使职权、拖拉硬拽为由,将分局诉至法院,并申请国家赔偿。虽然后来原告撤诉并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但对于此次采取传唤的强制措施,民警应规范法言法语,先告知其行为违法,再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三)被处罚人因非法诉求未达到引起行政诉讼。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因旧城改造、大企业落地、征地拆迁、去省进京非正常访、法院终审案件而引发的。部分被处罚人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请诉讼案件,甚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审案件后,仍然提请上诉,从而公安机关要经历答辩、应诉等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与时间,导致公安机关疲于应对。
二、引发公安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因素
(一)部分民警法治意识淡薄。随着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公民对人民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行政办案中,部分民警法治意识淡薄,对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一知半解,在理解和适用法条上不够熟练,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例如,受案后未及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传唤行为人时不使用传唤证;传唤行为人时,既不对本人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也不对其家属告知原因和处所;未经审批而传唤违法嫌疑人超过时限等。
(二)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个别办案民警不能正确对待和准确运用手中的执法权力,片面追求执法绩效,忽视执法效果,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方面工作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糙、执法效果不佳,引起被处罚人的心理抵制和对立情绪。比如,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履行告知程序而不告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而不告知;有的民警在处置中,不能细致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简单处罚了事,导致案了事未了、引发诉讼;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程序等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对于新修改、修订的法律不能及时吸收,难以适应日常执法工作的需求,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
(三)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制作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办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应规范、严谨,事实与证据部分应简明、扼要,法律依据应具体到条、款、项。部分基层民警在执法中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卷材料往往等到考评、检查或上交归档时再查缺补漏,健全完善;法律文书中存在用词不准确,执法日期混淆、书写不规范;处罚决定书存在法律文书无编号、关键内容漏填、法律条款引用不具体或引用错误等问题;有的即使有书面决定,但决定书或没有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的具体认定,或缺乏对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援引和对行政行为理由的说明,有的甚至未按照要求交付或送达当事人等。
(四)行政办案程序不规范。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最基本、最日常的执法行为,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比如: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制作笔录之前,既不表明身份也不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回避和其他的相关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提前告知就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有关文书、罚款不开收据或者开具非法收据、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没有注明被传唤原因和处所及通知其家属、口头传唤不规范。对于赌博、聚众斗殴等案件,办案民警之间配合不当,不同询问笔录中体现的各项证据无法相互印证,造成后期无法补正从而引发复议诉讼。
(五)民警证据意识欠缺。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民警的证据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法律对证据的严格要求相比,民警在收集证据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不注意对一般轻微治安案件证据的搜集。民警在办理一些轻微治安案件时,认为是小案子,收集证据不力,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引发了行政诉讼。在处理案件时,不注意对相关工作材料的留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做了大量取证工作,但有时疏忽大意没有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及时记录、固定,造成了当事人在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无法出具有利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职责。
三、关于加强行政诉讼案件防范应对工作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制。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实现执法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今年以来,高峪派出所针对深化办案责任制,要求民警严格遵守《首案负责制》《案件办理和案件审核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对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明显降格处理的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都要逐案倒查,分清责任,并追究承办民警、单位领导、审核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使“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扎根每个民警心中。
(二)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办案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自学和培训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狠抓民警法律常识和警务技能的培训,使民警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增强业务技能,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要组织开展典型案件评析活动,针对个别民警在办理案件中责任心不强、询问不到位、证据固定不及时、材料组织不规范等问题,选出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件,组织民警进行评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通过以案析法,提高办案质量,让民警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研究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悔过态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做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进一步做好应诉准备。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优质辩论是充分论证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应派员参加法庭辩论旁听,以增强公安机关诉讼实战能力。